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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擅自调岗,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一则深圳劳动纠纷案例,2010年9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2011年5月3日,甲公司通知王某调整工作岗位,内部人事调动单显示王某被调往公司保卫科,岗位是门卫。通知显示王某报到时间为2011年5月4日。该深圳劳动案经核实,销售经理与门卫工资相差2000元每月,王某以甲公司未经协商擅自调岗为由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没有来公司报到。2011年5月10日,甲公司向王某邮寄了上岗通知书,要求王某到门卫室报到。2010年5月15日,王某以甲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该深圳劳动案,王某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已经明确约定了王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原则上,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王某的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当然了,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并能对其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与其对应的工资。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甲公司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王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也未能举证证明单位对王某做出的调岗降薪决定,完全是因为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单位是为了保证正常运营和管理的需要而做出的。另外,门卫岗位与销售经理,显然对劳动环境、内容、条件等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改变,这种改变势必也影响了王某的工资报酬,给王某产生重大影响。所以甲公司对王某工作岗位的擅自改动,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一个规定。鉴于该深圳劳动案中甲公司的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王某以甲公司擅自改变工作岗位;减少工资报酬为由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应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工资报酬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非劳动报酬一经确定便不能改变,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权限,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予以提高或降低。基于以上观点,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最稳妥的方式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尽量避免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报酬导致的法律责任,在无法取得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则需尽量证明自己的降薪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需要一套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胜任前工作岗位的事实依据及调岗降薪的书面通知等。只有这样才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化的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