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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深圳劳动中承揽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吗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30日

一则深圳劳动纠纷案例,方某于2018年2月26日至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方某承揽运输公司的取派件业务,并约定取派件的区域范围。方某需每天按时到运输公司领取运输,并按约定的区域进行派件。2018年3月6日,方某在送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该深圳劳动案中方某近亲属于2018年5月9日申请仲裁。


该深圳劳动案中方某和运输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方某的工作也属于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方某虽与运输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但方某每天仍需按时到运输公司领取运输,方某需要服从运输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该深圳劳动案中承揽合同约定了派件区域,也是运输公司安排的结果,方某需要服从。综上,可以认定该深圳劳动案中方某受运输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运输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即存在一个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运输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运输员会以自费的方式使用运输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签订承揽合同,约定送件区域,每天按时按点按规定到运输公司领取所负责区域的运输并派送。该深圳劳动案中旨在对新型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予以区分,如双方关系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应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双方并没有建立一个劳动关系的意思,且报酬方式、提供劳动的方式等与标准劳动关系具有较大差异,则对劳动关系不予认定。至于报酬是否存在约定保底工资,是以计件还是以计时,只是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故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运输员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