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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债务人去世了还能要到欠款吗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30日

一则债务案例,李某曾多次向易某借款。2015年1月6日,李某将前期借款合并向易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易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月利息1.2厘。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下方签名。借款后,李某已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5日。
该深圳债务案中陈某已于2017年5月18日去世,其母夏某、其女陈某某,系陈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易某在2018年1月催讨债务时,才知道陈某已去世。

深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深圳债务案中李某尚欠易某借款本金40万元,提供的事实清楚有据,认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易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月利率1.2%的利息,是满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债务案中对于一个人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过世的,担保人的继承人是否应该在继承债务人遗产的范围之内来承担保证责任。基于对保证责任产生的时间节点认识不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保证责任于保证合同生效时即已产生,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过世的,担保人所留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笔者称之为“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也有学者认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保证责任才产生,其中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仅承担保证义务,担保人在此期间过世,担保人的继承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笔者称之为“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