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河南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农村与城镇统一、同命不同价终结
作者:单秋伟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上城镇居民与农民伤亡的带来的民事赔偿却不平等,历来备受 老百姓诟病。原因来自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此,确立了我国死亡、伤残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的两元标准,官导致城乡 差居民赔偿差异巨大。以河南省2018年为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637483.8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76614.8元,同样的一条生命丧失,法律上的赔偿价格相差了两倍多。
       但自2019年12月20日起,河南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农村与城镇统一、同命不同价终结。 
       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修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资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事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誓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律师资料

单秋伟律师
电话:18937392…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