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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纠纷起诉状
作者:李立银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4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0、、、;身份证地址:广东、、市、、区、、大院;现住:广州市、区、、路、、号;电话:136、、。
委托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邮 编:510623;手机:13642329291;电 话:020-89166666;传真: 020-89166688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区、、路、、号、、大厦、、室,法定代表人:、、;电话:83、、、、。
因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劳仲案字2009第、、号仲裁裁决,现提出起诉。
请 求 事 项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3月起至200812月止的双倍差额工资405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45月份的效益工资(20%之装修提成)140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12月份拖欠的部分工资2250元;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加班费共计12000元;
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
6、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一份;
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于200836日入职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担任工程部经理。入职后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被告的部分员工因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集体辞职并上诉劳动部门后,被告为逃避责任,于200811月份与原告补签一份劳动合同,但自签订合同后,被告迄今未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交付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有效保障个人的合法利益。原告入职时,被告与原告约定了效益工资及计算的方式(公司将的装修利润之20%支付给原告),在200845月份,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理应得到的该部分费用,原告有被告制定的表格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证。从原告入职至今,被告严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拒不给原告购买社保,并严重超时加班。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为逃避责任,以原告收受工程回扣、工程质量差等无中生有之借口于2008年、、月、、日辞退原告,并拒绝支付原告依法应当得到的补偿费用。
然而,、、劳仲案字2009第、、号仲裁裁决没有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法律的适用及证据的采信规则的运用方面存在重大错误,表现在:
第一、原仲裁没有认清原告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数额:
原告递交的证据(收入证明、由被告出具)已经清晰的反映了原告的月基本工资数额为4500元。可是,仲裁委员会仅仅依靠劳动合同认定在200810月之前原告的工资为3950元!这是极其错误的,其实按照举证规则,原告的工资数额应该由被告举证,被告应该拿出其支付原告工资的工资单。在被告没有递交原告工资清单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仅仅依靠劳动合同认定原告工资数额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也与原告递交的由被告自己开具的“收入证明”相违背。
同时,原告的工资数额由“基本工资+提成”构成: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写给原告的计算工资的书面文件中,明确了原告的工资计算方式;另外,在计算原告的200845月份工资结算单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明确的提出了其对工资结算的意见,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
第二、原仲裁没有认定原告的加班工资是非常错误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班时间应该有被告举证。可是,原告已经提供了部分有效证据证明了被告有周六上班的制度:原告本人及原告的同事都有周六上班的记录,且记录的时间非常精确(被告单位上班打卡)。
令人遗憾的是,仲裁仅仅根据《员工手册》等认定了原告每周工作40小时,并将提供上班时间的义务强加给原告。原告是劳动者,不可能有详细的完整的单位上班时间记录。但是在已经有部分证据表明被告有非法加班的事项时,举证义务就应当由被告承担!
第三、原裁定没有查明被告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真实时间:被告与原告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为20081117日,然而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0836日:
1、原告至今没有得到劳动合同文本,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已经将劳动合同交给原告,同时,被告递交的作为证据的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是虚假的(被告自行打印的时间)。
2、劳动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粤劳社发〔20071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一方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签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劳动者一方由劳动者本人签名”。  然而,被告递交的合同中根本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其授权委托的其他人签名。
3、被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而提供该表格是其法定义务,违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粤劳社发〔200716号)第六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后)上签名确认”。第九条:“《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可是,被告在要求原告补签劳动合同后,拒不将劳动合同原件递交给原告。被告如果想否认,那他就得按照规定向仲裁庭递交原告的劳动合同签收回执表。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依法纠正原仲裁的错误裁决,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附:1、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2份,每份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