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出嫁女权益纠纷申请书
作者:李立银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27日
申 请 书
申请人:、、,女,1977年、月、日生,住址:、、市、、区、镇、村、队、、号;民族:汉族;性别:女;身份证号:440、、。
申请人:、、,女,2007年、月、日生,系申请人、、之女,住址同上。
申请人:、、,女,198、年7月、日生,住址:、市、区、镇、村、、号;民族:汉族;性别:女;身份证号:440、、。
申请人:、、,女,20、、年、月、日生,系申请人、、之女,住址:、、市、区、、镇、、村、队、号;民族:汉族;性别:女;身份证号:4401、、。
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立银律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邮 编:510623;手机:13642329291;电 话:020-89166666;传真: 020-89166688。
被申请人:、市、区、镇、村委会、,、市、区、镇、村、、队。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8年、月、日作出的取消申请人土地福利分配决议;依法督促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的村民土地分红款。
事实与理由:
2008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表决通过了取消申请人“户口迁入及日后经济福利分配”的决议,并作出了“终身经济及福利分配没有”的蛮横决议,剥夺了申请人作为该村村民参与土地分红的权利:
申请人、、属、、市、、区、、镇、村、、队社员,户口所在地为、、市、、区、、镇、、村,于2003年、、月、、日结婚,由于申请人的配偶为城镇户口,故婚后申请人户口一直留在本村,同时婚后也享受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截至2008年3月31日);并严格履行了同其他村民等同的村民义务,如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同被申请人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书等;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女儿,于2007年、、月、、日出生,户口跟随申请人、、,但至今申请人、、仍未享受过其他的村民土地分红福利。
申请人、、属、、市、、区、、镇、、村、、队社员,户口所在地为、、市、、区、、镇、、村,于2006年、、月、、日结婚,由于申请人的配偶为城镇户口,故婚后申请人的户口也一直留在本村,同时婚后仍享受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截至2008年3月31日);并严格履行了同其他村民等同的村民义务,如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同被申请人签订了计划生育合同书等;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女儿,于2006年1月、、日出生,户口跟随申请人、、,但至今申请人、、仍未享受过其他的村民土地分红福利。
被申请人剥夺申请人作为村民的土地分红的权利及禁止申请人户口迁入的行为是非法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第22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第23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营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土地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户口留在农村集体经济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被申请人被剥夺了申请人的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分配权。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但都得不到有效答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律师帮助申请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第43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妇女婚姻状况变化等为由侵害妇女及其符合生育规定的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规定的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就业等方面的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单位提出申请,恳请依法支持,谢谢!
此致
、、市、、区、、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