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窝藏罪辩护词
作者:李立银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30日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刘、、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刘、、被指控犯有窝藏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之后,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涉嫌窝藏犯罪的情节轻微:
第一、从被告人骆、、(起诉书中的第一被告人)、刘、、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骆、、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企图逃跑,并于2004年5月29日购买了去成都的火车票后于当天下午再次回到广州市、、区、、镇、、村,此时(2004年5月29日下午5点钟左右)见到刘、、,并将其绑架杀人一事告诉刘、、。这已清楚的表明:即便是没有刘、、的参与,骆、、企图逃跑已成定局,因为骆、、已经购买了去成都的火车票。
第二、当骆、、提出要在刘、、家中住宿并要求刘、、第二天送其到火车站时,刘志、、拒绝,刘、、让其到戴、、家中住宿并不是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安排其到戴某某住处留宿”,因为:首先、当天晚上骆、、、刘、、、戴、、一起吃饭,戴、、和骆、、早已认识;其次、刘、、为了避开骆、、,让其到戴、、家中住宿,是因为刘、、不想让这件事牵扯到自己(律师的会见笔录中刘、、说害怕;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刘、、说自己第二天没空;但不管怎样,都表明刘、、拒绝了骆、、的请求);最后、刘、、和骆、、是朋友,当得知其绑架杀人后碍于情面没有报警,为摆脱纠缠而顺水推舟让其到戴、、家中住宿的行为,和一般意义上“安排住宿”有明显的不同。
第三、骆、、离开广州后先后两次打电话给刘、、,其中第一次电话是骆、、要求刘、、帮其打听消息,刘、、拒绝;第二次是骆、、打电话给戴、、,然后戴、、将电话交给刘、、,这次通话后刘、、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刘、、的这种行为并没能在实际意义上帮助到骆、、逃匿(详见公安机关对刘、、的讯问笔录第五、六页)。
第四、起诉书指控刘、、积极为骆、、通风报信证据不足。从讯问笔录来看,骆、、离开广州后给刘、、两次电话,第一次直接打给刘、、,第二次是戴、、转给刘、、,而刘、、从没有主动打电话给骆、、,并碍于朋友的情面而在电话中被动的和骆、、通话,由此看来,刘、、从没有积极通风报信,而是消极被动的同骆、、在电话中说了些内容。
二、被告人刘、、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法定情节:
1、刘、、具有自首情节:
从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刘、、的笔录及刘、、的证言可以看出,当刘、、得知公安机关人员到其家来找过他了解骆、、犯罪事宜时(2004年6月2日),刘、、回家后(当时刘、不在家)主动让其父亲打电话给派出所,并在警察到其家后在其父亲及其一个工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并陈述其了解到的骆、、的情况,从此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
A、自动投案。即在公安机关尚未对犯罪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刘、、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与骆、、的交往行为(有刘、、的证言)。
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公安机关对刘、、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刘、、提供的情况(如向公安机关指出骆、、去了成都,并于最近两天回广州及骆、、与其第二次通电话的情况),有力的配合了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骆、、。
为此,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此,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2、刘、、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刘、、出生于1987年2月9日,案发时尚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酌定情节:
1、刘、、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
当刘、、得知骆、、犯罪后想让其提供住宿时,表现出来的是害怕心理,并有意支开骆、、,当骆、、离开广州后打电话给其时,刘、、表现出来的行为等都可以看出刘、、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另外,从公安机关对刘、、的讯问笔录中也可以看出:当公安机关问其为何要帮助骆、、时,刘、、的回答是:“出于朋友义气”。应该说,正是由于刘、、的法制观念淡薄并出于朋友意气,才触犯了我国法律,其无明显的犯罪动机及犯罪目的,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2、刘、、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较好。
刘、、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利的线索,使得犯罪分子骆、、被抓获归案。同时,刘、、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接受教育。
3、刘、、是一个懂事的孩子,平时表现很好。
广州市、、区、、镇、、村治保会的证明书中表明:“刘、、平时在村里的表现、、、、、、希望公检法机关可以从轻处理,使其有机会改正错误、、、、、、”。这说明刘、、是一个表现很好、遵纪守法的孩子;另外,本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他时,其仍然非常牵挂他的母亲,担心母亲的身体状况,希望尽快见到他的母亲。总之,因其一时失足触犯法律,看在其平时的表现及年幼上,希望法庭减轻处罚。
4、刘、、家中困难,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他靠自己的打工收入供养妹妹读书,希望法庭减轻对其的处罚。
刘、、初中未毕业就随其舅父修理摩托,后到、、干临时工,每月收入约800元,部分用于自己的开支,部分用于支付妹妹读书,其家中经济状况不好,希望法庭考虑到其家庭状况,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出于哥们意气而涉嫌犯罪,在涉嫌犯罪后主动自首,其并无主观恶性,同时其是未成年人,平时表现很好,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之一,另外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庭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让其尽快的回到父母及村民身边。以免其因在监狱中服刑而被交叉感染。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2005年1月4日
辩护人:李立银律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邮 编:510623;手机:13642329291;电 话:020-89166666;传真: 020-8916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