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加盟项目的人,最初是想通过跟加盟品牌缴纳一定的启动资金,获得品牌的技术,运营支持,但是很多不知名的加盟品牌都是设置好各种加盟陷阱,用来忽悠那些不懂行业内幕的人,刚开始加盟时说只需要几万块就能开店,但是签好合同后,又需要缴纳各种各样之前并没有说过的费用,所以有不少人在签合同后,还没开好店就后悔了,像这种情况能退吗?该怎么退呢?具体可以参考我司之前处理过的一起加盟退款案件。
案情介绍:
小陈是合肥的某个体工商户老板,近期手头宽裕,于是想要拓展一点业务,经过与家人商量最终将业务方向放在餐饮上,通过广告选定了南京一家颇有名气的餐饮品牌。在与该公司的营销人员的鼓动下,小陈很快的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且加纳了加盟服务费等合计15万元。回到合肥后,通过仔细考量,小陈发现该餐饮品牌在合肥的经营效果并不理想,并且该公司的后期运营服务并没有宣传的那么好反而是存在很多问题,于是小陈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用,但公司告知他,小陈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属于小陈违约,费用是不会退还的。迫于无奈小陈找到律师请求通过诉讼要回款项。
律师分析:
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本案中,很显然小陈无法协议解除,那么是否可以法定解除呢?这是可以的,主要解除情形可以分为两点:
1、在对方具有法定的解除情形下,小陈可以主张法定解除,具体主要是可指以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来提出的解除之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加盟公司具有符合解除的情形,在收集相应证据后,可以通过诉讼及时主张解除。
2、在一般情形下,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自身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自愿签署合同后,应当以合同内容为准。在不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的情况下,小陈是无法要求退还结盟费用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加盟能合同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这类合同中,被加盟的公司主要是依赖其形成的品牌效应、经营技术等无形资产而获得加盟人的结盟费,而由于这种资产的无形化,难以在短时间内认知,所以加盟人需要一定的考察时间,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了加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类合同中加盟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那么解除合同后,费用的返还问题自然就顺理成章。在这里,笔者总结了一下,在该类案件中影响返还费用的主要因素在于:1、提出解除时间的早晚,2、接受服务的多少,3、有无其他违约行为等。
最终,小陈在律师的代理之下,通过诉讼讨回了加盟费用12万元。
小结:鉴于加盟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加盟合同签订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具有一定解除权的,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往往在加盟公司告知无法退费后即放弃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及时委托律师通过解除合同主张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加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