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魏律师表示,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吊销摩托车等全部驾驶证合法。
案情摘要:
2019年6月14日9时许,原告刘某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闽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并载两名人员被某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原告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X)。原告驾驶的闽C6XXXX号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期止于2022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11年10月31日。2019年6月14日被告某市交警支队对该案进行了受案登记。某市交警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同日对涉案二轮摩托车进行扣留,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某市交警支队于2019年8月5日作出泉公交决字[2019]第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原告刘某实施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二轮摩托车载人超员、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原告刘某罚款合计74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对闽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收缴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6日被告某市交警支队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
争议焦点:
被告某市交警支队以原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并作出吊销原告全部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本案中,涉案二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照片,可以证明闽C6XX号二轮摩托车于2009年10月21日登记注册,其检验有效期限止于2011年10月31日。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2019年6月14日案发时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已经连续六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按照上述规定,C6XX号二轮摩托车属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因此被告某市交警支队认定原告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没有设定“吊销准驾车型”这一处罚种类,法律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均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与社会危害性。2012年5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后,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信函[2012]244号)明确指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原告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告某市交警支队对该违法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予罚款500元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涉案摩托车予以收缴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行终113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