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近年来,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此类案件,是属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还是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同,裁判结果不同。
一、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无论有无过错均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有三种:1.不可抗力;2.乘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3.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伤亡。乘客与公交公司已形成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而作为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坐稳扶好亦是其自身应尽的义务。车辆在减速行驶状态中,期间虽有轻微颠簸,但乘客在事发时没有坐稳扶好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并未构成重大过错,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的程度,认定公交公司对乘客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第二条之规定,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过错,则不赔
公交车承担城市公共交通的职能,公交车司机控制车内秩序和乘客的乘车安全,乘客乘坐公交车受伤,在确定司机的侵权责任和减轻比例,也即确定司机的过错和乘客的过错时,一方面应当要求司机承担谨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各类乘客特别是老人和儿童的乘车安全,另一方面也应当避免设置过高的责任。难以达到的高标准或者需耗费高成本才能达到的高标准,将会使公交车的票价上涨甚至损害其承担的公共交通职能。
在确定公交车责任时,应当以合理的预见性为标准。公交车司机驾驶公交车快进站停靠时,应当预见乘客会从座位起身做好下车准备,也应当预见这时采取紧制动相当可能会造成从座位起身往下客车门靠拢的乘客摔倒和受伤,故公交车在准备进站停靠前的谨慎操作应当是逐步减速,避免采取紧急制动,并通过扬声器通知乘客在车辆靠稳停止移动前在原位坐好,抓好护手,通知乘客停靠时留有足够的下车时间。
在确定乘客的过错时,也是以合理的预见性为标准。在公交车进站而未停稳时,乘客从座位起身,在车内移动行走,均是不安全的行为,是一般的乘客可以预见到的具有摔倒风险的行为。在确定公交车责任及其减轻时,应当对比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对比双方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并因此确定双方的责任。在公交车司机已经通过扬声器通知乘客在车辆靠稳停止移动前在原位坐好,抓好护手,已经通知乘客停靠时留有足够的下车时间时,乘客不顾警示,从座位起身、行走,在公交车正常减速停靠站台时摔倒的,公交车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上述不顾警示的乘客因公交车进站时的紧急刹车摔倒的情形可分为两种,一是公交车进站车速过快导致急刹;二是公交车因躲避突然出现在机动车道上的行人或非机动车而紧急刹车。在前一种情形,司机与乘客均有过错,公交车构成侵权,但可以因乘客不顾警示的过错而减轻责任。在第二种情形,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意外出现而紧急刹车是乘客应当预见的情形,司机并无过错,乘客的摔伤是由于其不顾警示的行为造成,公交车不承担责任。在公交车未做出上述警示时,乘客在车辆快进站时从座位起身做好下车准备,符合一般乘客下车前的行为,如果因公交车以通常速度进站停靠导致乘客摔倒,公交车未做出上述警示,也即未向乘客警示变道入站减速停靠造成车辆不稳的危险,未提示车辆停稳后留有足够的下车时间,其不作为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乘客从座位起身并往下车门方向移动,并无过错,公交车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过错的认定,加以公交车的义务并不高,公交车只需在入站前播放警示广播,入站前逐渐减速而非在无意外出现的情况下突然刹车,车辆入站停靠时留有足够的时间让乘客在车辆停稳后再从座位起身走到下车门下车,则其义务可以认定得到履行,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