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买房,该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结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买房,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赠予双方的原则处理。
一、父母只为子女买房支付了首付款的处理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父母以自己名义签合同,后过户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如果过户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房屋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过户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房屋的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过户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房屋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二是以子女名义签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与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和女方共同还贷款,离婚时房屋的处理原则相同。如果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房屋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