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认定双方属于夫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后,不办结婚证,按同居关系处理。
原则—对于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以1994年2月1日为界按照时间先后予以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不办结婚证,法律上承认是夫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如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由于当时法律认可事实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即便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可以按照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办结婚证,法律上不承认是夫妻关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如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此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完成后方可对离婚请求予以处理。如若在人民法院告知后男女双方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则一律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再属于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请求,对于双方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