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兴宁律师表示,从事客运经营的,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拉载搭乘顺风车的人员,属于行为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象:
刘某驾驶×××日产轿车,于2016年4月2日中午顺道在某市××路段招揽到五名乘客,并与乘客商定了前往东方市八所镇的路线和费用,但尚未实际收取。当该五名乘客上车后,随即被在现场执法的交通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拉下车进行检查,经调查取证,并对刘某及其中两名乘客做了现场询问笔录。交通执法支队认为刘某涉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当场向刘某作出扣押×××日产轿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相关文书,于当天向该支队领导报告并补办了审批手续。尔后,市交通执法支队于同年4月6日向刘某作出并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于同年4月11日向刘某作出并送达了琼交运罚(2016)4601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某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对其罚款3万元的处罚。
一、关于刘某拉载搭乘顺风车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刘某于2016年4月2日中午驾驶×××日产轿车,顺道汽车西站路段招揽到五名回东方市××镇的乘客,商定了每名乘客按目的地不同收取80-85元不等的运费,至此双方已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五名乘客上车后,该合同则已开始履行,虽尚未收取费用和启动车辆,但并不妨碍运输行为已经实际实施的事实成立。经市交通执法支队检查,刘某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运手续,车上五名乘客均不认识刘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营运。
二、关于市交通执法支队作出的琼交运罚(2016)46011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予维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市交通执法支队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可知,从事客运经营的,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案的现场笔录、执法记录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刘某处以30000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