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劳动者因高血压等疾病导致摔倒受伤,系自身疾病所致,劳动者应当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患病无法报销而受到损失的情形除外。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李某派往储备粮某市公司从事财务等工作。2017年6月28日,李某在储备粮某市公司清理卫生责任区杂草时,行走不稳、言语不能后瘫倒坐地后,被同事当急送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肺部感染”。
争议焦点:
一、李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组织专家对“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与2017年6月28日受伤是否关联进行确认,三名专家均以阅片示左侧基底节区大量脑出血,未见颅骨骨折、头皮挫伤血肿、对冲性脑损伤等表现为由,结合李某病史病历,考虑意见为“脑出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人社工伤[2019]49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二、李某发生意外是何原因?
2019年10月25日,李某又自行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病关系”进行分析与评定,该所2019年11月5日作出“(皖)某司鉴[2019]临鉴字第4-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说明》、电子指纹考勤系统资料、八次出院记录、3张头颅CT片、该所对被鉴定的检查情况,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于既往存在高血压病史的基础上,工伤时摔伤头部,致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血肿形成,术后并发右侧肢体偏瘫,其外伤和/或劳累与脑出血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某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某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现李某突发的“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肺部感染”系自身疾病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进行赔偿,而不是直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故用人单位对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能否进行补偿?
李某系在为用人单位工作中因突发“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高血压、肺部感染”,根据公平原则,可判令用人单位对李某补偿。
注意—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患病无法报销而受到损失,用人单位在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进行赔付。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患病无法报销而受到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进行赔付。
典型案例: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终2090号民事判决书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