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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作者:刘武传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28日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员: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观唐所指派刘武传律师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过相关案卷并会见过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便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为了使自己及妻子熊某某人身权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本案的发生是刘某刘某某兄弟俩人带领十余人(证人龚某证言)在深夜11点拿着铁棍到被告人家,砸破门上玻璃与把手破门而入,对被告人夫妻进行殴打引起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晚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规定。
首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是实施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从性质上,不法侵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从对象上讲,不法侵害可以针对国家和社会,也可能是针对个人,从外延上,不法侵害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刘某等人对本案的起因具有过错。刘某某等人在2000127日晚上11点,因为琐事拿着铁棍到被告人在朝阳区姚家园宰猪厂暂住地,用棍子砸破被告人家门上玻璃与门把手(警方现场勘验笔录里查明的),其中刘某某抓住在门里阻拦他们进屋的被告人的妻子熊某某头发拽出房屋,在院子里拳打脚踢(这是刘某某本人在其笔录中认可,在事发现场的证人魏某所做笔录证明的事实)。而其余人冲入房屋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伤害。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过错。侵害了被告人的财产权与被告人夫妻的人身权,因此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其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依据刑法规定,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所谓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本案中,刘某等数人当时已经砸破了被告人家门,正在对被告人妻子在院子里进行殴打,被告人也正在房屋内被殴打。而且没有停止。显然该情形存在不法侵害状态的继续。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且并没有结束,尚处在继续中,故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再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实施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合法利益。本案中,被告人为了保护妻子与自己的人身与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才被迫出手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四、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本案中,被告人仅仅对冲进房屋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的及阻止其逃离现场对其人身构成危险的不法侵害人进行了防卫。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逃离现场,主观上没有直接伤害哪个人的故意。故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二、被告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强度条件。防卫的强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需要结合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多位证人证明事发时院子里没有灯光,光线很暗。对于被告人来说无法准确判断进行防卫时,侵害人的人数及距离。被告人比划手里的刀仅仅为了自保,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伤害其他人的结果。因此,当时的客观环境条件是导致被告人防卫过当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且侵害人手里拿着铁棍等工具,被告人当时一时无法准确判断其到底是仅仅人身伤害还是会危及生命。被告人当时听到的是好多人说“打死他”,因此对其防卫行为有一定的影响。
从整个防卫过程来分析,被告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在主观上对自己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导致了一死俩重伤的结果。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防卫过当的行为虽然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应该负有一定责任
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关于案发过程的陈述,存在许多矛盾之处。但是有一些事实是不争的。那就是刘某等人到被告人暂住地,被告人家门上玻璃及把手被打掉了。本案中,多位证人对于事发当时都有哪些人在现场的表述是五花八门,让人很难判断。不过综合全部证人的证言,特别是受害人之一刘某某也认可的证人魏某刘某某笔录认可张卫国妻子魏某在案发现场)证言相对而言更客观公正,因为魏某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其又在现场。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被害人刘某等人是否进入了被告人的房屋里面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伤害问题。
辩护人认为通过合理的分析及逻辑推理可以查清当时的情况。通过证人魏某的证言,可以明确以下事实:案发之前魏某先到刘凤国也就是刘某某屋里劝,当时刘某讲“我什么都不怕,死一两个兄弟没关系,我们家人多。”刘某当时已经表现出了要报复的意思与想法。而在魏某劝被告人时,被告人的答复是“大嫂,我能躲就尽量躲。”这表明被告人事发前主观上并没有要伤害刘某兄弟及其他人,而且希望采取积极逃避的真实想法。
刘某兄弟带人边走边骂来到被告人家门口。刘凤国即刘某某用棍子把被告人家门玻璃打碎,门把所打掉,被告人妻子站在门口拦着他们不让进,刘凤国拽着被告人妻子的头发拽出房屋,并对其拳打脚踢。就在那时,证人魏某为了救被告人妻子熊某某,跟着就出了房屋去拉架了。当时魏某看到——刘某一只脚在门里,一只脚在门外。有没有进屋其没有看见。
刘某等人在晚上11点拿着棍子边走边骂到被告人家,其目的显而易见。刘某某等人不是叫门而是直接用棍子砸被告人家门,破门而入的想法已经很明显。刘某某抓着阻止他们进屋的被告人的妻子头发,拖到院子里进行暴打,其行为的目的无外乎是报复被告人以及清除进入房屋的障碍。而证人魏某出去救熊某某时,刘某已经是一只脚在屋内一只脚在屋外了。从双方当时的实力情况分析,刘某一方的有十多人,而且拿着棍子等工具。而被告人一方只有被告人夫妻,被告人妻子已经被拖出了房屋。显然,在进入房屋的全部障碍都清除了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是否会进入房屋就显而易见了。同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笔录查明,在房门外侧(内开门)地面上留有血迹,这证明在被告人家里发生过斗殴,并有人流血了。也可以进一步佐证刘某等人进入了被告人家里。
因此,当时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家门被打破了;刘某某已经开始对被告人妻子熊某某进行人身伤害;刘某等人进入了被告人房屋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伤害。

如果没有刘某某等人没有带棍子等工具把被告人家门打破,没有对被告人妻子进行伤害,没有冲入房屋危机被告人人身权。被告人很有可能就不会被迫采取过度防卫的行为。因此,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生之前,从未被追究过任何刑事或行政责任,属于初犯。此次行为也是被迫无奈采取防卫过当导致的,之前一直属于守法公民。本次犯罪属于偶然犯罪,系偶犯。
被告人在归案时,没有任何反抗行为。警方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接受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在案发后到归案时已经潜逃了长达十多年的时间,而在该十年中,被告人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辩护人认为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被告人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会对社会带来危害。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救助妻子熊某某与自己人身权,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考虑到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况,辩护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武传


笔者:刘武传律师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电话:1861237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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