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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宋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 辩 护 词
作者:黄斌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8日
为宋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
   
审判员:
我受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宋敏的委托。担任他在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出庭前,我仔细分析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敏犯罪行为轻微,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被害人王小华在处理他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不正确。是引起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二、被告人宋敏系在怀疑对方来寻仇的情况下而临时起意伤害了本案的被害人王小华,从而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从被告人宋敏主观上的犯意来看,属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被告人宋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被告人宋敏具有防卫的性质,只不过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 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宋敏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案发前未受过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宋敏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宋敏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塑性较强,且被害人王小华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所以,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敏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给被告人宋敏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斌律师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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