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徐中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应对策略
作者:黄斌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8日
关于徐中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应对策略
绵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关于徐中明与贵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应对策略,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特指派黄斌律师对本案的处理方案做如下分析论证:
一、 申请人徐中明的两项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
1、申请人徐中明要求贵处补办1996年1月至2008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早已超过申请仲裁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并且也超过了劳动监察部门二年的监察期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之规定,申请人徐中明请求补办1996年1月至2008年6月这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的请求,事实上自贵处于2008年7月开始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他就应当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同时,自此之后没有任何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申请人徐中明的该项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2、申请人徐中明要求贵处支付1123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也不能成立。
事实上,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间(2011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内,由于申请人徐中明本人的监守自盗行为,盗窃了属贵处所有的41斤废旧铸铝灯具,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贵处的财产所有权,贵处行使的是法定和约定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劳动合同书》第9条2项的约定,贵处有权解除与徐中明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 本案在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间应完善的证据。
在对徐中明作出开除处理决定时缺乏证据支持,为此应补充证人刘国华、张武、廖鸷的证明、被盗窃的废旧铸铝灯具的过磅清单、留置送达回证。
三、 本案在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间应提交下列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
贵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徐中明签订的二份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及相应证据,2007年徐中明的辞职申请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人刘国华、张武、廖鸷出庭作证申请书。
以上分析意见,谨供参考!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