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一起敲诈勒索案成功辩护,最终,检察院未就侦查机关认定王某涉嫌的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本案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立案侦查的罪名共有三个,敲诈勒索罪是其中一个罪名。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三个罪名(包括敲诈勒索罪)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经过仔细阅卷,发现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证据不足,相关的起诉意见不能成立。于是,本律师及时联系该案承办检察官交流专业观点,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对侦查机关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起诉意见未予认定,仅就王某涉嫌的其他两个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得以免除敲诈勒索罪的控诉,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等村民主观上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某粉煤灰厂未经XX村及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该村堆放粉煤灰,而粉煤灰会产生扬尘,污染大气,污染水质,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李某、王某等作为XX村村民,对污染本村环境、危害本村村民健康的事情提出异议,要求并寻求解决方案,这无可厚非,属于正当、合理的诉求。他们拦堵运送粉煤灰车辆,只是对粉煤灰厂私自在该村堆放粉煤灰的行为进行阻止,并要求对此事予以处理和解决,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故意。二、王某等村民没有对受害人采取威胁、胁迫或要挟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3万元是受害人自愿给的。本案中,3万元是受害人自愿给村民的,王某等村民没有对受害人采取威胁、胁迫或要挟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在案讯问笔录已充分证明,受害人给XX村村民3万元,完全是其为了解决私自堆放粉煤灰污染环境引起村民不满这个事情,与代表村民的李某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的解决方案,是其为了实现继续在XX村堆放粉煤灰这一目的而自愿支付的对价,并非是因受到威胁、胁迫或要挟而被迫做出的行为,这与敲诈勒索行为有着明显而本质的不同。 三、王某没有实施,也不可能实施敲诈勒索受害人的行为。王某虽然跟其他人一起去了粉煤灰厂,但其并未与受害人进行接触,也没有与其对话,更没有参与双方就解决污染环境和拦车事宜的交涉,其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实施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请贵院依法不对其提起敲诈勒索罪的指控。辩护人:李广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