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厦门叶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31日
厦门叶仲荣律师承办过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陆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海洛因3432.3克)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案号为:(2013)厦刑初字第105号】和二审【案号为:(2014)闽刑终字第176号】。经律师认真研析复杂案情,撰写案件分析报告,提交刑事辩护词, 福建省高院将判陆某某的刑期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备注: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作为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案号为:(2015)厦刑初字第13号】。经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提交辩护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段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的 辩护意见,判处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备注:犯故意杀人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作为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案号为:(2016)闽0206刑初1182号】。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并获得批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单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以及单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后,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备注:故意伤害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作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案号为:(2017)闽0203刑初1002号】。接手本案以后,辩护律师及时向承办警官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同意给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辩护人主动与办案检察官及法官沟通要求适用最新的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并获得批准,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王某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备注:寻衅滋事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作为杨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案号为:(2017)闽0203刑初1231号】。在被告人杨某青的涉案金额达到5万以上,判处缓刑几无可能的情况下,本律师通过让杨某某积极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赃退赔等办案方式取得良好办案效果,被告人杨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备注: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即认为数额巨大,起刑点为3年,一般不判缓刑,案情特殊的要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批。
6、作为谢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审查起诉及一审【案号为:(2017)闽02刑初X号】。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及时到厦门市检察院阅卷,并向办案检察员提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存在坦白等罪轻量刑情节的法律意见书,公诉机关也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起诉中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也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巨大标准的情况下对谢某减轻处罚,判处八年六个月的刑期。----备注:福建省内抢劫6万元的即认定为数额巨大,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
7、作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一审【案号为:(2018)闽0203刑初X号】。在被害人坚决要求25万元赔偿才肯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承办律师积极和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沟通,详细说明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其他侵权人赔偿款项应予抵扣,被害人最终同意承办律师提出的分三期进行赔偿的案并出具谅解书,一审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缓刑。----备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不能获得被害人赔偿的,一般是难以适用缓刑。
8、作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超过10万克)一案参加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案号为:(2017)闽02刑初X号】。本律师及时到厦门市检察院阅卷,并向办案检察员提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存在坦白等罪轻量刑情节的法律意见书,公诉机关也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起诉中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也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毒品数量如此巨大,多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曾谋谋仅被判处12年的有期徒刑。----备注: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9、作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金额:399302.1元)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一审【案号为:(2015)湖刑初字第382号】。办案过程中,律师为苏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予以同意。律师通过采取退赔部分赃款以及提出初犯偶犯等罪轻辩护意见的办案方式取得良好的效果,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苏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备注:诈骗3万元的起刑点为1年左右。
10、作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阶段【案号为:(2016)闽0203刑初755号】,在邓某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本律师积极与各被害人协商退赔事宜,最终以低于鉴定价值的赔偿数额(部分被害人采取分期还款方式)成功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有效缓解了邓某某家人的经济压力。17500元,三次盗窃,且有盗窃被行政处罚,但一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邓某某从轻处罚,仅判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备注:盗窃罪3000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三次以上要从重处罚。
11、作为邵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一审【案号为:(2014)湖刑初字第939号】和二审【案号为:(2015)厦刑终字第96号】。一审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虽然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邵某在卖淫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并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对辩护人提出的邵某构成自首不予采纳。二审过程中,律师就邵某构成自首铲开具体论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并将邵某的刑期减为3年。------备注:组织卖淫罪起刑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
12、作为施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一审【案号为:(2014)安刑初字第1046号】。律师通过被告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社区矫正的书面文件,预交罚金和向被强迫卖淫的被害人支付补偿款的办案方式,以及提出坦白和初犯偶犯等罪轻辩护意见,安溪县人民法院对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适用缓刑1年2个月。---备注:容留卖淫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3、作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指出被害人郭某某对于纠纷的引起及其自身遭受轻伤具有重大过错,而且徐某某已经积极理赔并且取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建议不就本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徐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14、作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一审【案号为:(2016)闽0205刑初568号】。经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害人同意收取2万元赔偿款并出具谅解。虽然检察院建议量刑3-4年,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崔某某具有自首、未成年人犯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辩护意见后,只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备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15、作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金额205000元)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一审【案号为:(2015)集刑初字第270号】。律师通过采取退赔部分赃款争取被害人谅解,以及提出自首和初犯偶犯等罪轻辩护意见的办案方式取得良好的效果,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备注:诈骗10万元的起刑点为3年。
16、作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一审【案号为:(2015)思刑初字第599号】。郭某某殴打他人造成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而且其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可能判处2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律师采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方式,并就郭某某构成自首的案件情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在律师的努力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郭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其从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备注: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17、作为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本律师对多达34本的卷宗进行分类整理,理清各传销人员的上下级关系,进而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下级传销人数提出异议,二审判决予以采纳。
此外,厦门叶仲荣律师还办理了许某某涉嫌绑架、强奸案,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李某某涉嫌盗窃案,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李某某(聋哑人)盗窃案等近百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