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事项分类 |
面向单位、个人 |
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5、17、18、19、20条(2010年12月20日发布)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条件 |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 |
申报材料 |
1.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2.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属参保职工,受伤情形明确属工伤,目前还在工伤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填报,附表:《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的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
相关表格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 3.工伤认定延迟申报核准表 4.建筑行业紧急临时用工按参保处理核准表 5.厦门市职工重大工伤事故报告表 |
办理流程图 |
工伤认定流程图.jpg |
办理机关 |
厦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和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办理地址 |
【工伤认定按参保单位管辖分工,市属单位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办理;区属单位请至所属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厦门市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大厦6楼615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请咨询各区人社局】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电话:5327690 |
监督电话 |
电话:5323210 |
受理形式 |
暂未开通网上受理,请至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