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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产纠纷案:男子离婚要分妻婚前房产被驳
作者:常兴莲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7日

怀疑女儿非亲生,李先生起诉妻子要求离婚、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并索赔精神损失40余万。

近日,昌平法院认定,李先生父女没有血缘关系,判决夫妻离婚。李先生获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并将其妻名下的婚前房产判给其妻,李先生获补偿款25万。


女儿非亲生引离婚诉讼

李先生诉称,他与陈女士2003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女儿出生。因夫妻间经常争吵,他开始怀疑女儿非亲生。今年3月,他起诉陈女士要求离婚、分割包括妻子名下房产的共同财产,此外,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7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

庭审中,陈女士坚称,雯雯是李先生亲生女儿。

但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显示,李先生并非雯雯的生物学父亲。

法院酌情判房屋补偿

随后,陈女士同意离婚。但针对房屋分割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据了解,陈女士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总价19万余元的房子,并支付了4万余元首付房款,房产登记在其自己名下。至2011年6月,夫妻共同还贷9万余元,尚有10万余元没还。而该房经评估价值总额为105万余元。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致李先生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陈女士支付李先生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依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登记在陈女士名下的房产,归陈女士,尚未还贷的部分也由陈女士负担。同时,法院酌情判决,陈女士补偿李先生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律师资料

常兴莲律师
电话:1851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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