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7年9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到XXXX工地打工,从事砌体工作。12月28日中午12时,原告与工友从被告XXXX公司26项目部XXXX工地收工下楼,通过安全通道时,通道突然坍塌,将原告等十几人掩埋在废墟里。案发后,原告被工友送往XX医院抢救。经手术治疗后至今一年多,原告腰椎以下高位截瘫,需人工导尿排便,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二被告互相推诿,辩称原告只是意外事故,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后原告被逼无奈,找到本律师,请求给予帮助。
案情分析:
本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通过对本案认真仔细的研究后发现:原告在被告XXXX公司施工的工地撤离时,因安全通道倒塌被砸伤。砸伤原告的安全通道系被告XXX搭建,XXX应负主要责任。后本律师以此观点向法院提出了关于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后合议庭以此代理意见判定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判决被告X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共计682332.47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