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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纠纷中公司股权分割的三种方式
作者:刘艳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2日

股权转让:在征求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配偶依法依法成为公司股东。
在股权转让后,夫妻双方各自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样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
作价补偿:
在夫妻中只有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由持股一方继续持股,不再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地转让给非股东配偶方,或者法院认为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一方不利于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价值进行协商或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转让、拍卖第三人后价款补偿:
1、当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时,如果非股东配偶一方希望得到价款补偿,并不希望分得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而股东配偶一方又存在无力支付股权价款的情况下,可以将股东配偶一方名下应当分给非股东配偶一方的一半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由股东配偶一方将所得价款支付给非股东配偶一方。
2、如果双方都不愿持有公司股权时,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夫妻共同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将股权进行拍卖,转让给公司所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将转让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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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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