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6006518)股票索赔诉讼攻略
l 事实背景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中国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证监会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相关股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民事赔偿。
l 谁可以起诉赔偿
根据《事先告知书》以及本律师团队的诉讼经验,符合下述条的股民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康美药业(6006518)索赔预征集的条件为: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18日之间买入,在2018年12月19日及之后持有或卖出,并亏损的投资者。
需要说明的是,在2017年4月20日之前买入的康美药业股票无法索赔,在2018年12月18日之前已经全部卖出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亦无法提起索赔。
l 可以索赔多少钱
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损失认定的规定对于一般股民来说略复杂,分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活期利息,其中佣金印花税和利息金额都非常小,忽略不计,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所以基准日前卖出的康美股票,其差额损失为:(持仓平均成本价-卖出平均价)*股数
基准日后还没有卖出的康美股票,其差额损失为:(持仓平均成本价-基准价)*股数
上述相关计算仅为初步测算,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损失常常还会结合同期指数(系统性风险)下跌部分扣除,所以能够获赔的金额还会更小一些。
l 起诉谁来获得赔偿
推定受损投资者可以将上市公司康美药业、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唐煦、陈磊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令人关注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等待监管部门的结论。
l 去哪里起诉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康美药业办公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因此应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 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股民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2、证券营业部开具的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3、证券营业部开具的历史成交情况表(对账单或交割单)。
4、其他可证明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