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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600518康美药业股民法律索赔指引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ST康美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1.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2.对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并终身市场禁入。公司其余20位管理层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证监会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
       《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89.99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1.51 亿元,虚 增营业利润 6.56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6.44%。《2017 年年度 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 100.32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2.28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12.51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91%。《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 业收入 84.84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 1.31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 20.29 亿元,占合并 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5.52%。《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6.13 亿 元,虚增营业利润 1.65 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11%。

二、《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 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 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 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22,548,513,485.42 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 41.13%和净资产的 76.74%;《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29,944,309,821.45 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 43.57% 和净资产的 93.18%;《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36,188,038,359.50 元, 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 45.96%和净资产的 108.24%。

三、《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康美药业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 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600628,股吧)、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 等 6 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 11.89 亿元,调增在建工程 4.01 亿 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 20.15 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 36.05 亿元。经查,《2018 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 6 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 资产 11.89 亿元,虚增在建工程 4.01 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 20.15 亿元。

四、《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 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证监会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相关股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民事赔偿。

根据《事先告知书》以及本律师团队的诉讼经验,符合下述条的股民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条件为:于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18日之间买入,在2018年12月19日及之后持有或卖出,并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事务所的股票索赔代理征集,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律师资料

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电话:176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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