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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维维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50万元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维维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50万元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维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证监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维维集团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为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的报告期内,维维集团构成维维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维维股份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经查,2017-2019年期间,维维股份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中间方,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维维股份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经统计,2017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6.42%,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477,000,000元,当年归还529,9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173,000,000元。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2.98%,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551,320,000元,当年归还646,8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250,000,000元。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1,153,650,000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由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并向维维股份下达指令,维维股份财务负责人张明扬具体组织实施。 

        维维集团是维维股份的控股股东,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维维股份未按规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维维股份董事长杨启典知悉资金占用事项,且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维维股份总经理赵惠卿知悉资金占用事项;维维股份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明扬负责资金调度,参与策划并具体实施资金占用事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签署确认涉案定期报告,未能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孙欣、赵昌磊签署确认涉案定期报告,未能基于自身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为维维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维维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指使维维股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维维集团总经理崔超、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了资金占用事项,为维维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三会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维维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维维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启典、赵惠卿、张明扬、崔超、宋晓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四)对崔桂亮、藤谷阳一、孟召永、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丁金礼、徐缨、肖娜、曹荣开、孙欣、赵昌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已成为股民耳熟能详的警示语。股民炒股损失并非完全来自市场风险,部分风险可能来自人为因素。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股民损失的,属于侵权行为,股民有权获得上市公司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分别对股民受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侵权时,就股民要求赔偿作出具体规定。根据维维股份和维维集团被证监会处罚之事实和证券法律的相关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示维维股份股民: 
        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之间买入维维股份,且在2020年5月7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君澜股票维权网”进行股票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参与集体索赔的维维股份股民准备好以下材料: 
        A历史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打印区间要求:对账起止日期从买入融钰集团首日到现在为止。 
        B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等 
        C 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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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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