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可谓家喻户晓,但其实,不少情况下,炒股发生亏损并不一定要自己默默“关灯吃面”,也可以依法向上市公司或者其实控方等主张索赔。股民索赔最常见的情形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具体包括四种:
1.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发布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最近几年发生的股票虚假陈述案件典型的有:康美药业近300亿货币资金“不翼而飞”。另外,ST康得122亿元存款也是“不翼而飞”。赫美集团(现为ST赫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纷纷表示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ST华信、ST西发、ST秋林等公司的董事也表示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截至2019年4月30日,8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9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而在2017年年报中,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37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为21份。2018年年报的非标报告数量比2017年翻了一倍多。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在新证券法中,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高度重视,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应当是“集体诉讼制度”的推出与完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市公司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索赔。
至于如何索赔,可以看下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史上规模最大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潘某等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损失的认定以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差额,将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进行计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维权律师俞强律师提示股民,参加股票索赔案件,需要提前准备好以下文件:
1、买卖上述股票的全部对账单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