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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延安必康股民索赔登记条件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4日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代码:00241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5号)。
经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查明,延安必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延安必康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经测算,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安必康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        《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对于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2020年3月12日,延安必康曾发布《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由于延安必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延安必康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4.26-2020.3.25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在2020.3.26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资料

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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