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案件审查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特殊情形下,还需经过听证审查程序。关于听证审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3]200号)第5条:“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疑难的破产申请时,可以在立案审查阶段召开听证会审查破产申请事由、债务人资产和经营状况。”关于破产听证审查,实务流程大体如下: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并经合议庭讨论认为需要进行破产立案听证的,应安排当事人进行破产立案听证,破产立案听证会由合议庭或承办人主持;听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破产申请人、债权数额较大的已知债权人(金融债权占比率较大的,还应该邀请当地人民银行派出人员参加 ) 、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出具债务人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及法院认为应当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
为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为加强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对于这一关系债务人生死存亡的破产申请行为,应赋予债务人充分的陈述权、质证权、抗辩权和救济权。具体来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或者召开听证会,由债务人、债权人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经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应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同时,为确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确,以及加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应允许债务人对受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一、债务人异议听证内容有哪些?
(1)破产申请人陈述破产申请、申请理由及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事实,并出示相关证据;
(2)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明债权真实性、有效性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
(3)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负责人陈述企业性质、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4)审计或评估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或评估报告进行说明;
(5)合议庭或承办人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值、担保、财产抵押、资产变现、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及其管理组织是否可以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等进行调查;
(6)听取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的意见。
二、债务人的异议策略有哪些?
1、对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并不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在受理审查阶段对系争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债权人身份作出实质性判断,债权人应当通过相关司法程序最终确认其债权人身份后另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对债权是否存在提出异议。如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则申请资格即丧失。
3、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
4、对债权的到期期限提出异议。
如为未到期的债权,则债权人不具体提出申请破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