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天成控股(600112)虚假陈述实施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
1、虚假陈述实施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的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晚,当日股票交易已经停止,傅莉、天成控股公司均认可2017年1月26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故认定2017年1月26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1月26日当日及以后股票交易计入)。
2、虚假陈述更正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天成控股2017年4月23日晚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当日股票交易已经停止,傅莉、天成控股公司均认可2017年4月24日为虚假陈述更正日,故认定2017年4月24日为虚假陈述更正日(2017年4月24日当日及以后股票交易计入)。
3、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7月6日,天成控股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傅莉、天成控股公司均认可基准日为2017年7月6日。
4、基准价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基准价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本案虚假陈述的更正日2017年4月24日至基准日2017年7月6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6.62元,因此,本案基准价应为6.62元。
二、天成控股(600112)损失范围认定
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天成控股(600112)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
在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600112)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后卖出或持有天成控股股票的股民可以参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