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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东旭光电(000413)维权法律指南和东旭光电登记指引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已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警示语。然而,股民损失的风险,并非完全来自市场风险,部分风险可能来自人为因素。比如上市公司虚假称述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果造成股民损失,属于侵权行为,股民理应获得侵权者的赔偿。
   2019年11月19日,东旭光电(000413)公告称: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一)(债券简称:16东旭光电MTN001A,债券代码:101659065)和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品种二)(债券简称:16东旭光电MTN001B,债券代码:101659066)应于2019年11月18日完成回售付息。由于公司资金暂时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致使上述品种未能如期兑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如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律师资料

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电话:176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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