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抚顺特钢(600399)索赔判决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近日,俞律师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股民起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抚顺特钢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为83%,抚顺特钢公司应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一、抚顺特钢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示日应当如何确定?
2018年1月31日,抚顺特钢公司连续发布《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关于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及停牌核查的公 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概括性地披露了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大调整信息。其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具有高度对应关系。抚顺特钢公司在发布更正信息的同时,还发布了警示公告,并按规定办理了停牌手续。抚顺特钢公司的行为,能够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虽然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公告和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也起到了对投资风险警示的作用,但并非是首次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因此, 2018年1月31日应确定为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更正日。
二、抚顺特钢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基准日和基准价应当如何确定?
木案中,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更正后,抚顺特钢公司的流通股本曾发生过两次变动,以不同的流通股本为基数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换手率简单求和的方法,本案共有四种方法计算基准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换手率简单求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2019年7月30日前后,抚顺特钢公司股票走势相对平稳,股价呈窄幅波动,说明股价受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已基本消失。依该计算方法设置的合理区间相对适中,更适合作为本案虚假陈述的基准日。因此,本院确定本案虚假陈述行为的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对应的基准价为3. 38元。
三、抚顺特钢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依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该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所谓投资差额损失,就是指投资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投资因虚假陈述行为使得买卖证券发生价格差额而遭受的投资利益损失。投资差额损失=获赔股份数量x (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投资差额损失应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2)抚顺特钢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差额损失在扣除系统风险后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指引起整个证券市场或整个行业证券价格波动,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具有客观性,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予以避免。通常表现为某个领域、行业部门整体的变化,使证券价格产生较大波动。当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后,股价的“泡沫”被挤出。股价的下跌固然有虚高的成分,但同时也受到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在确定投资差额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时,应当将虚假陈述之外的 其他风险因素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排除在外。通过对比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的指数及抚顺特钢公司股价的涨跌变化,可以基本反映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根据抚顺特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显示,其主营业务属于钢铁行业。钢铁行业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有其自身的市场规律。行业的发展更多的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国内国际市场环境的影响。另外,通过对2011年4月14 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上证综合指数、申万钢铁行业指数、申万特钢行业指数起、止点及最高点、最低点的测算,抚顺特钢公司股价变动也与钢铁行业指数、特钢行业指数具有较高的关联度。因此,本院选取申万钢铁行业指数与申万特钢行业指数的数据,作为考量本案系统风险等因素的参考。经测算,本案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申万钢铁行业指数跌幅约为33.95%,申万特钢行业指数跌幅约为35.48%,抚顺特钢公司股价跌幅约为42%。本院结合前述测算结果,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为83%,抚顺特钢公司应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
(3)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债权部分统一按照70%的清偿率进行一次性现金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据此,凡是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前发生的债权,包括债权真实件和数额尚处于不明确状态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法进行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据此,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即使债权人未进行申报的,其债权仍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抚顺特钢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公司重整 之前,原告主张的因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破产重整债权。现抚顺特钢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原告未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其债权应参照重整计划制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 清偿。即经营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 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50万元以 上(不含本数)的债权部分统一按照70%的清偿率进行一次性现金清偿。
目前,抚顺特钢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已经告一段落,判决目前还未生效,不排除双方可能提起上诉。还未参与索赔诉讼的仍可以报名参加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组织的抚顺特钢股票索赔案件征集,索赔仍在继续,请参考下述索赔条件,查阅股票购买明细,满足条件的可以获赔。
抚顺特钢(600399)股票索赔条件: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有买入抚顺特钢(600399)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