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600086)虚假陈述被罚始末
2019年1月17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9006号),2020年4月28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4号)
经证监会查明,东方金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普日腊、保生、李柳靑、凤咩、自孔堵、张国梅等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一是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二是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 记载;三是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四、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对东方金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同时拟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律师提示股民索赔条件:
股民在2017年4月18日到2019年1月18日之间买入东方金钰(600086)股票,并且在 2019 年 1 月 18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发起索赔。
法律依据:
《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股民需要准备的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
2、证券营业部开具的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
3、证券营业部开具的历史成交情况表(对账单或交割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