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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ST赫美(SZ 002356)股票索赔预登记 证监会立案调查中
作者:上海君澜律所俞强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ST赫美(SZ 002356)3月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之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了索赔的损失范围,即“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根据该规定,股民可索赔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和资金利息损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提醒股民: 
   根据*ST赫美(SZ 002356)公开披露的信息,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通过微信小程序“俞强律师”登记:在2019年5月18日前买入*ST赫美,并在2019年5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2020年半年报显示,*ST赫美的主营业务为钻石首饰销售业、电表行业、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占营收比例分别为:75.53%、19.48%、4.99%。 
   *ST赫美的董事长是王磊,男,42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ST赫美的总经理是赵建,男,39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律师资料

上海君澜律所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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