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公告,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8日,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上述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1条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2021年3月12日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自2021年3月22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此前于2020年4月12日晚,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于2020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2020015号),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如最终被证监会处罚,则股民可向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损失。
附索赔法律依据供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 投资差额损失;(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