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处罚 股民索赔成功概率提升
在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披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也收到了证监会的大额罚单。
证监会网站公布不,证监会对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审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杨文蔚、张静璃、刘清三人系康美药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苏创升为康美药业2016年和2017年年度审计的项目经理。
证监会查明正中珠江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一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正中珠江为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经查,正中珠江出具的前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6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四、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7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五、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证监会认为,正中珠江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俞强律师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还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正中珠江被证监会处罚意味着股民索赔可以把
正中珠江作为康美药业的股票索赔案的第二被告。康美药业股民的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间买入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0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股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进一步提醒广大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股民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在线登记索赔报名。在最终未获赔前无需支付律师费。
康美药业事件始末
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 180199 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19年8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 号)。
2020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已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