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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知识产权(商标)纠纷30万诉讼标的案件经典案例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23日
在苹果ipad商标纠纷案件尚未落幕之时,在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有一起30万诉讼标的的案件也在进行中。
这起案件由我代理。对方是比较知名防水材料的生产商--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潍坊寿光市台头镇某厂生产销售的货物就涉嫌侵犯侵犯其商标权。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均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被刑拘并被公诉,刑事判决书以判三缓五判决其法定代表人缓刑。
在该起案件中,该厂所生产销售货物所使用的包装袋即是我们当事人生产的。因此广东科顺将该厂列为第一被告,我方当事人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我们承担连带责任,索赔三十万。
该起案件的证据已经非常确凿:有刑事判决书上确认的涉嫌销售假冒广东科顺的货物案值21万多元。再加上他们四次往返山东索赔的差旅费及聘请律师的费用。索赔三十万也是在情理之中的。给第二被告代理此案件,形势异常严峻,如果被连带上,则会损失惨重。
接受本案件之后,我仔细查阅了相关案情和原告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最终我发现了对方的致命败诉点。即对方提供的四个商标注册证上面,有三个显示本案原告是在2011年6月受让该商标权的,在此之前,该商标的实际产权人为另外一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广东科顺是2011年6月之后才享有商标权的。但是我们侵权事实是发生在2010年9月份。所以广东科顺并没有权利追究我们之前侵权的责任。
对于第四个商标,广东科顺也是从其他公司手中转让过来的,转让时间是在2007年。看上去其是商标权的实际所有人,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科顺是否享有商标权要在商标转让经核准后还要提供公告的证据才能证明其依法享有商标权。而显然被告没有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故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
但是考虑到之前的转让商标的公司都是其子公司,原告的败诉之后还可以以子公司的名义再起诉,故我方也愿意达成调解。
本案经过艰苦的3个多小时的谈判和轮回的心理较量,最终各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其中第一被告承担4万5千元,第二被告承担5千元。至此,本案顺利结束。
在本案中实际上获益最大的是我们第二被告,我们只赔偿了调解数额的十分之一,已经是降至极限。而且诉讼数额从30万调解到5万,也是在知识产权案例中没有先例的。
所以,我认为,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一方面要懂得怎样抓住对方的弱点和其他被告的心理,如何巧妙地协调好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本案也给作为被告的侵权方以启示,如何在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娴熟于胸的基础上,来综合处理法律案件,是需要深厚的基本功的。没有强有力的案件实践能力和灵活的谈判技巧,也是无法掌控此类案件的。希望本案件对潍坊律师界的同仁有所裨益。
潍坊律师赵荣烈,15863693133,欢迎各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