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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翟某与山东某某热力集团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答辩意见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答 辩 意 见
滨海经济开发区劳动仲裁委:
针对申请人翟某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贵委参考:
申请人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质证意见:
1、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录音,仅要求申请人到岗工作,否则停发工资,但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该录音没有通话人员的称呼,不能确认通话人员身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2、关于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9月1日的《调岗通知》,该通知系复印件,且盖章单位“山东某某热力集团”并非是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盖章也非公司公章,因此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
3、关于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10月12日的《工资确认单》,发布日期在生效日期之后,也就是说该决定公布之前就已生效,有悖常理。其它质证意见同第2质证意见。
4、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内部管理规定》,该证据除首页外,其它内容未有盖章。其它质证意见同第2质证意见。
5、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该证据系复印件,且在2015年9月-2016年1月全部为满勤的情况与被申请人后续提交的请假条、病历等证据相矛盾。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二、举证说明:
1.提供申请人与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2015年9月1日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调岗通知》一份,证明申请人仅仅是调整了工作岗位,申请人的劳动人事关系一直未变动,并没有与被申请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申请人仅仅是被暂时派驻被申请人处协助被申请人工作。
2、被申请人提交2015年10月12日的《工资确认单》,及《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证明申请人劳动薪酬是按照规定发放的,未克扣申请人的工资。
3、被申请人提交2015年9月-2016年1月的《考勤表》、《请假条》、《潍坊市人民医院诊断书》、潍坊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宗,证明申请人所称的在该期间满勤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其提供的考勤表系伪造,申请人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4、 提交《工作交接单》一份,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从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完交接手续,在此之前都是由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考勤的;同时证明了申请人掌握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存在私下利用公司印章谋取个人利益的嫌疑。

三、辩论意见:
1、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录音中仅提到申请人如果不去上班就停发工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员工不付出劳动,就没有权利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被申请人或者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从未向申请人出具过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通知。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申请人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2、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移档案及社保:被申请人无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及社会保险在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该事项与被申请人无关。
3、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申请人仅仅是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派驻被申请人处的员工,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已经与山东某某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4、关于加班费问题:申请人没有提供真实的合法的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被申请人也提供了考勤表、请假条、病历、诊断证明、工作交接单等一系列证据,均证明申请人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5、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带薪年休假作为一项法定的福利待遇,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一年。
6、关于支付被克扣的工资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内部管理规定》和《调岗通知》,均证明申请人已全额领取了劳动报酬。
答辩人:山东某某热力公司
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