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影响巨大的诈骗案,诈骗数额达上千万,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审理时间长、跨省团伙作案,受害人众多并被寒亭区检察院作为重点案件回顾分析会的一起特大诈骗刑事犯罪案件,由潍坊市公安局主办,公安部督办,该案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辩护律师为赵荣烈律师。李某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开始,就由赵律师介入进行辩护。
公安侦查阶段,将李某列为第一被告,为首犯,认定诈骗数额过千万,应当以无期徒刑进行处罚。
后经赵律师倾力辩护后,李某下降为第二被告,涉案数额也减少了200万元。该案从刑拘到判决历时1年多的时间,可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最终,该案被告人李某判刑为14年有期徒刑,在济南市女子监狱服刑,最低7年就可以出狱。而如果被判为无期徒刑的话,最低也要15年才能释放。可见该案律师辩护之成功。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寒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韩某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羁押期限自2005年3月30日至2008年3月29日。2014年5月6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2014年4月8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律师,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郭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洛阳市通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羁押期限至2010年8月16日。2014年5月23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系中铁十二局职工。2014年9月29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邓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德龙、郑希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赵荣烈,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孟某某,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韩某、李某、郭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六、犯罪工具一宗(详见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磊磊
人民陪审员李增珊
人民陪审员夏俊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