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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3日
                                         前言    最近正在办理一起猥亵儿童罪的案件,对这种罪名涉及到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方面,研究颇多,特别是加重处罚情节,即对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现整理分析内容如下:  近来,隔空猥亵儿童刑案,引发广泛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关系国家未来。因此,对猥亵儿童罪进行实证分析,明晰司法观点和争议,将利于儿童保护。        一 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猥亵儿童罪
文书日期:2019-01-01至今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9-01-02 至 2023-02-14 的案件为1673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673个。
二 猥亵行为实证分析
(一)猥亵部位
被侵害身体部位如上图数据所示:阴部的案件数最多,占比70.2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猥亵部位及其占比分别为:阴部(1176件,占比70.29%)、面部(976件,占比58.34%)、胸部(648件,占比38.73%);还有臀部、肚子、腰部等敏感部位。可见,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害人受到侵犯的部位一般是敏感部位,也不乏侵犯被害人胳膊、腿部等部位。可以认为,实践体现了对儿童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二)猥亵行为
经统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为扣摸的案件数最多,占比86.1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猥亵行为及其占比分别为:扣摸(1442件,占比86.19%)、亲吻(788件,占比47.1%)、搂抱(227件,占比13.57%)。此外,暴露生殖器、偷窥儿童、用生殖器顶儿童、在儿童面前使用淫秽语言和按压敏感部位等,都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猥亵行为。

可见,在对儿童的猥亵案件中,除了保护儿童的性羞耻心,法院还注重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任何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下流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猥亵。
进一步分析数据可知,共380件案件对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制行为进行了分析,58件案件论述了被告人的威胁行为,146件案件分析了被告人的诱骗行为。三者案件总数共584件,占全部案件数量比例的34.9%。另65.1%的案件未论及强制性。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不满 14 周岁儿童进行猥亵,不以强制手段为要件,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幼女的性自主权和身心健康,对儿童实施具有性意义的淫秽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采取诱骗等手段并征得被害儿童的“同意”,或者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并逼迫被害儿童,均会被认定为构成了猥亵儿童。
三 争议焦点实证分析
(一)被告人辩护意见
从上图可知,猥亵儿童罪案件争议焦点较为复杂,经过整理,可以分为几大类:

1.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中653件案件被告辩称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占比39.03%;还有辩称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共112件,占比17.15%;201件案件被告人认为自己构成自首,占比12.01%;共97件案件请求判处缓刑;还有17件案件辩护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免除刑事处罚。
2.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共315件案件辩护人称案件证据不足,占比18.82%;共468件案件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实施部分指控行为,占比27.97%;还有123件案件被告人辩称自己不构成猥亵儿童罪,22件案件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质控证据存在瑕疵,1件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应以被告人供述为准。
3.被告人有不够罪的事由。如自己构成未遂(8件,占比0.4%);属于认识错误(3件,占比0.1%);4件案件辩称存在重复评价,119件案件辩称自己并未在的犯罪场所。
可见,虽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五花八门,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三类:1.请求从轻处罚,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不够罪。下面就这三类进行实证分析
(二)从轻或从重情节比例
从上图可知,在全部案件中,共950件案件提到了从轻处罚,占比56.78%;880件案件法院予以被告人从重处罚,占比52.6%。
进一步分析数据可知,一般情况下,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较为常见,多为认罪认罚、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理由较为复杂。
(三)从重处罚情节
从上表可知,被告人从重处罚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可归纳为二方面。一为被告人自身的主观态度更恶劣,如自身具有特殊职责,如身为教师,学校保安或监护人等,如自身属于累犯、具有犯罪前科等;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相比于一般猥亵行为更严重的身心伤害,如猥亵多名儿童,多次猥亵儿童、在公共场合猥亵儿童等。
值得注意的是,共275件案件被告人因为猥亵不满12周岁儿童被从重处罚,267件案件被告人因为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被从重处罚。可见在不少案件中,法院认为猥亵儿童这一行为本身就是需要严惩的犯罪行为,需要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打击此类社会危害性巨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四项需要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其分别为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有:
可知,认定“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有:具有犯罪前科,属于累犯、自身具有特殊职责,猥亵精神智力发育迟缓的儿童。

(四)证据类型
经过实证分析可知,在猥亵儿童罪案件中,案件的证据主要以被害人陈述(1531件,占比91.51%)、证人证言(1170件,占比69.9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002件,占比59.89%)三类为主。如辨认笔录、勘验比例,鉴定意见等证据较少,物证等证据数量更少,还存在较少监控数据等视听数据。

可见,猥亵儿童罪案件的证据具有自身特点:案件具有隐秘性、被害人因年幼对事实认知偏差,直接、客观证据少,取证较为困难。因此,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多辩称案件证据不足或质控事实不清,甚至提出被害人不具有辨认能力或证人证言为传闻证据,案件证据证明力不足等意见;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五)驳回证据不足意见的法院论述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质疑,法院基本对其予以驳回,并在对证据进行审慎审查的基础上做出以下几方面的说理:

1.案件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285件法院做出此说理;一般法院会认为,“多个被害人陈述或多个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并依此来认定案件事实。
2.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1件)。法院做出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案件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存在其他间接证据证明”等说理,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如果有变化的问题,一般法院认为,即使只有一次的供述能够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也以能印证的内容为案件事实((2020)鲁1082刑初50号案件)。
3.被害人陈述稳定。共34件案件提到了该说理;在这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被害人的智力情况和认知能力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效力。如在(2021)鲁0214刑初11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其年龄段正常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对于案发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的陈述稳定一致”,因此采信了被害人的供述。
4.直接认为证据足以认定犯罪情节。这类案件共113件;这类案件在文书中未做更详细的说理,仅罗列案件证据后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六)公共场所和当众的认定
共107件案件涉及公共场所的认定,占比6.4%;共116件案件涉及当众的认定,占比6.93%。实践中,法院对这类争议问题的认定标准较为统一。

对于公共场所的认定,一般法院会以“是否是对不特定人群自由开放的场所”为标准认定公共场所;并且对于经营场所,法院会认为处在“营业时间”的场所为公共场所((2020)新2901刑初52号)。
对于是否为当众猥亵的认定,法院不以是否实际被看到为标准,而是从空间上来讲,其他在场的多人一般要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地点视力所及范围之内,即性侵害行为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2019)浙1121刑初92号)。简言之,就是处于能被他人看到的情形下实施猥亵行为,即构成“当众猥亵”。
(七)对被害人年龄“明知”的认定
共244件案件在判决书中写明了,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为儿童而实施猥亵行为。
但只有4件案件对于被告人是否为“应当明知”的情形进行了说理。可能,一方面实践中法院多直接默认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年龄情况是明知的,较少存在“应当明知”的情况。另一方面分析这四件法院对“应当明知”的说理,可知法院从“正常人的认知”“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特意寻找在校儿童的行为”((2019)皖0705刑初185号)“第二性征的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角度,判决被告人是否应当知道被害人为儿童。
四 结论
综上可知,司法实践依法坚决打击猥亵儿童行为,一般默认被告人对被害人年龄情况属于明知,且处罚趋严,恶劣的犯罪主观态度和加重被害人伤害的行为都是从重处罚事由;且对案件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法院在慎重审查基础上,一般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