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石油公司输油管道中的石油应该如何判决呢?有东营地区的几个犯罪嫌疑人到山东省潍坊市某县级市通过打孔盗油的方式,将输油管道中的石油通过输油软管输送到院落中的油囊中,再通过油囊抽取到油罐车中,用油罐车采取外运的形式,将石油转卖到其他地方,最后这一犯罪链条被警方破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判决,我们就是为其中的第二被告进行辩护的律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前后组织三次开庭。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通过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的方式,共盗取300余万元的原油,应当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经过我们律师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我们辩护的第二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在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的情况下,量刑算比较低的,说明我们的辩护比较成功。
我们办理过好几起东营地区的犯罪嫌疑人到外地打孔盗油的案件。法院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处理时一般会以不同的罪名(比如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认定罪名和判处刑期,被判决的刑期是相差很大的。所以具体的刑罚也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分析认定。
希望那些有想法以及仍在实施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不要再从事这种行为,不要只看见眼前的好处而忽略了法律的制裁。希望这起案件能对同类案件起到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