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办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在高新区某处买了一栋办公楼的两层办公室,共计1700多平方米,总价款900多万。双方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只签订了认购订购书。后来支付了一部分购房款之后,开发商又找到了出价更高的第三人,并且将该房产转卖给了第三人。因而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且要开发商承担利息。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款本息。这种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在近几年因为房地产行情不好,所以特别多。本案的情况也能够对类似的纠纷起到参考作用,对大家办理类似案件起到一个示范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