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办理了一起招摇撞骗罪辩护成功的案件。嫌疑人冒充人民警察在夜店的门口抓嫖,而且还对出租车司机提供色情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威胁要求司机交罚款,这种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招摇撞骗罪?公安机关认为,因为嫌疑人使用了手铐等工具并将受害人弄伤,这种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嫌疑人抢劫次数达到五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来量刑。我们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此在这个案子里,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来进行处罚,而不应当以抢劫罪来进行。招摇撞骗罪,比抢劫罪要轻很多。类似的情况也就判三年以下。所以我们律师坚持以招摇撞骗罪来进行辩护。经过辩护人的力争,公安法制科就把嫌疑人的罪名由抢劫罪改成了招摇撞骗罪。检察院起诉之后到法院阶段,经过我们庭审的努力辩护,法院判决嫌疑人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没有给被告人留下犯罪的案底。
所以这个案件是非常典型的一个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