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去昌乐县会见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是因为被指控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非法买卖烟草的案件。这种案件在以前我也处理过几起,所以也就驾轻就熟。说来也巧,上周刚去昌乐县看守所会见过另一起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不过不是非法经营烟草,而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被告,公安只是临时定了个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并不是最终罪名,之后肯定要改。 先说今天会见的案件,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必须要超过50000元才构成犯罪。这个案件的涉案金额是否真的能超过50000元,十分具有争议,现在还真不好下定论。要认定此事实,就需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对于银行(微信)转账记录的逐笔认定,同案犯的供述等。所以目前在无法获取上述全部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做出结论。同时,《刑法》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它证据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当事人家庭情况非常特殊,家里有三个女儿,都很小。家里的顶梁柱就靠他,所以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也需要对他从轻处罚。他之前有前科,现在尚未满五年,还属于累犯。累犯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不适用缓刑,二是从重处罚。 通过这起案件我想告诫正在做香烟买卖的人,无论是运输、买卖,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都是不可以的。不仅是是烟草不可以,食盐的批发也是不可以的。去年我还辩护过一起食盐非法经营的案件。利用POS机刷信用卡提现,也是fei法经营。当然,还有很多其它的必须办理许可证的,都是如此。所以,在做一件事之前,一定先弄明白事情的合法性,必须保证安全第一。 我们希望自己能够未更多的受困于囹圄的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以使得罚当其罪,使合法的人不受冤枉;使有从轻处罚的人不受重刑,挽救那些站在悬崖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