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动与就业丨疫情背景下劳动用工争议热点难点(2)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部分行业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部分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
为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诸多困惑,赵荣烈律师以问答形式就疫情背景下的合同管理、工资发放、返岗复工、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处理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维持非常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克时艰。
(1)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肺炎感染情况及行程信息?
答:可以。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责任体,承担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其有权收集本单位劳动者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2)受疫情防控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可否延长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通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不可行的。然而,考虑到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客观上双方按照原约定的试用期无法实现“相互了解和考察”目的的,应当参考客观情况允许适当延长试用期。但建议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答:可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