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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与就业丨疫情背景下劳动用工争议热点难点(3)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劳动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否以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新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中明确,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