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遵守防控要求被采取隔离等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如何发放?
答:原则上,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提出,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职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工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受疫情防控影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有风险吗?
答: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允许用人单位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在《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受疫情防控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保有风险吗?
答:在《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20年2月起,根据省里统筹安排,企业在最长不超过5个月的减征期限内,减半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