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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与就业丨疫情背景下劳动用工争议热点难点(6)
作者:赵荣烈 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通过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依据《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第二条的指示,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仲裁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诉讼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诉讼时效可否顺延?

答:可以。《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中指出,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