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确诊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的医疗费用。
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而,以上工作人员范围之外的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当前疫情防控中有大批的志愿服务人员,如劳动者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并其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排除实践认定中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的意见,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医疗期期限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工,劳动者未如期复工如何处理?
依据《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第五条的意见,按照山东省《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要求,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突出的员工返岗等问题,由于长途客运停运、外来人员管控、隔离观察等措施,如职工不能如期返工,应如实向单位汇报情况,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及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承担起社会责任。劳动关系的发展应在企业生存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实现共存、共赢。在此之际,企业与员工更应加强沟通与对话,共同实现平衡保护、共克时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