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主动辞职补偿标准
作者:天津东法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通常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因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员工被迫辞职的,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比如:公司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没有及时足额发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服违法损害员工权益,因为公司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强迫劳动等。
这种情形下,员工被迫主动辞职,公司需要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比如,在公司工作1年5个月,那经济补偿就是1.5个月工资,如果在公司工作1年7个月,那经济补偿就2个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指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员工每月的应发工资来计算,就是按照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之前的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律师资料

天津东法律师
电话:18630946…

最近访问